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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史记·律书》所论二十八舍、十二律,多皆臆配,殊无义理。至于言数,亦多差舛。如所谓“律数者,八十一为宫,五十四为徵,七十二为商,四十八为羽,六十四为角。”此止是黄钟一均耳。十二律各有五音,岂得定以此为律数?如五十四,在黄钟